Investor Info 投資人專區
公司名稱:聯純科技
產業類別: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經營業務:超純水系統的設計與規劃,純水設備的製造、安裝、擴充、維修。
「本公司已有簽約使用集保結算所「股務事務e 櫃台(eCounter 平台)」受理股東採用數位簽章方式申辦股務事項,有關已開放申辦之股務事項,
請連結集保結算所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evote/index.html 參閱「eCounter 股務事務e 櫃台」之揭示說明;該平台尚未開
放之其他股務電子化申辦事項,請維持現行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方式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申辦。」
朝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博士候選人
東海大學EMBA經營管理碩士
大華技術學院電機系
進金生實業資深顧問
友達光電廠務部副理
本公司總經理
創瀞節能有限公司負責人
捷瀞能源(股)公司總經理
聯純永續(股)公司董事長
聯純轉動(股)公司董事長
蘇州聯純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董事
廠星科技(股)公司董事
台灣大學PMBA事業經營碩士
信太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新民高級中學
國榮金屬工廠管理部主管
勤益科技大學化工系
信都電子科技(股)公司業務專員
國榮金屬工廠會計部主管
中興大學EMBA企管碩士
東海大學會計系
王品餐飲(股)公司董事
振宇五金(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台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所碩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高考執照
漢宇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主持技師
台中技術學院國貿系
鼎新電腦(股)公司市場行銷開發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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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純水科技的領域中, 堅持專業卓越的品質理念, 秉持誠信負責的服務態度, 持續不斷地創新精進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中文定名為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UNITED PURIF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2.F113010機械批發業。
3.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4.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
5.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6.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7.F401010國際貿易業。
8.E599010配管工程業。
9.E601020電器安裝業。
10.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11.E604010機械安裝業。
12.E604010機械安裝業。
13.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14.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15.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
16.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17.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
18.E801010室內裝潢業。
19.E801020門窗安裝工程業。
20.E801030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21.E801040玻璃安裝工程業。
22.E901010油漆工程業。
23.E801070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24.EZ99990其他工程業。
25.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6.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為對外背書保證。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有關轉投資事宜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中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其分公司撤銷或遷移均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整,分為貳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得分次發行。
第六條:本公司獎酬工具包括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收買之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新股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轉讓之對象、發放之對象或承購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七條:本公司發行之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本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九條:本公司股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177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各股東,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為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之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董事會成員不得為單一性別,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本公司於董事任期內,應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並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就前條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相關組織規章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訂之。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前述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八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通知。
第廿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本公司全體董事執行公司業務不論營業盈虧得支領報酬,支領之報酬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廿二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另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6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以議定經理人報酬。
第廿三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依法提交提請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表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四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分配總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30%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廿六條: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營運發展不同階段、獲利狀況、未來營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一定比例分配股東紅利,得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第廿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一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廿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第廿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第廿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廿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七日。
第廿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